13926588991

律师信息
陈云-宝安区走私普通货物律师照片展示

陈云律师

  • 律所:

    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

    14403201710762483

  • 电话:

    13926588991

  •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27楼

网站介绍
您的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走私普通货物

经济案件法院判决后还能走刑侦吗 单位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15日 来源:宝安区走私普通货物律师
[导读]:   陈云律师,宝安区走私普通货物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

  陈云律师宝安区走私普通货物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经济案件法院判决后还能走刑侦吗

一般不能走刑侦。除非是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撤销该判决、裁定的或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

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撤销该判决、裁定的;

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

第十三条规定:

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如果不属同一法律事实,公安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侦查,但不得以刑事立案为由要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中止审理或撤销判决、裁定。

单位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单位犯罪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单位犯罪的犯罪主体是以单位的形式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要是危害社会安全和人民的权益,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有四个方面,下面网的为您详细介绍。

1、单位犯罪的客体

国家的安全;

社会的公共安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社会管理秩序;

国家的国防利益;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的正常秩序及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无论侵犯哪类客体,在同自然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下,单位犯罪的客体与自然人犯罪的客体是一样的。

2、单位犯罪的主体

单位犯罪主体的形式——单位

a.企业单位。企业是指从事生产、流通等经济活动,为满足社会需要获得盈利、进行自主经营、实行独立核算的基本经济单位。

b.事业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或者行政命令成立,从事社会各项公益事业、拥有独立经费或财产的各种社会组织。比如新闻、出版、学校、科研、医药卫生等单位。

c.机关。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利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和党的机关。在我国,过去在政企职责不分的历史条件下,确实发生过一些机关参与经济犯罪活动的情况。但是随着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机关参与经济犯罪活动的情况将得到有效的抑制。

d.团体。是指为了一定的宗旨自愿组成进行某种社会活动的合法组织。如工会、青年团、妇联等人民群众团体、文艺体育团体、学术研究团体、宗教团体、社会经济团体等。

单位犯罪主体的内容——直接负责的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a.主管人员。就是在单位犯罪中负有直接的单位领导。这类人员,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几个人。但必须具备两个条件,首先是单位的领导;其次,其行为与单位犯罪的危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联系。

b.直接人员。就是直接执行单位的决策,具体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员。这类人员可能是单位的领导,也可能是一般工作人员;可能人多,也可能人少。但无论职位高低,还是人数多少,他们的行为必须同单位犯罪的危害后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3、单位犯罪的客观方面

单位犯罪在客观方面要求,必须是实施了危害社会并且由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行为。也就是说:单位所实施的行为如果对社会没有危害性或者是有益的,那么就不能够成单位犯罪;反之,尽管单位实施的行为对社会有危害,但法律没有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也不能构成单位犯罪。

具体的讲,单位犯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包括单位领导的决策行为和直接人员的实施行为,二者紧密联系,缺一不可。如果仅有领导决策行为而没有具体的实施行为,或者只有具体的实施行为而没有领导的决策行为,均不能构成单位犯罪。

4、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

在我国刑法学界对于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单位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只是以故意为主要表现形式。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单位犯罪的主观罪过只能是故意而不能是过失。我们认为:第一种观点是正确的,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过失而构成单位犯罪的具体实例。比如《刑法》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9条消防事故罪以及第363条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由此可见,单位犯罪的犯罪形式是单位,而犯罪的客体是危害国家安全或者人民权益的犯罪行为,这种类型的犯罪行为性质恶劣,不仅损害了人民的利益还破坏了国家的名誉,会被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如果您还需要了解更多与之相关的信息,可以到网找在线律师进行咨询!

Copyright © 2008-2020

宝安区走私普通货物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闽ICP备08005907号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